作者home2588 (home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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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問題
時間Tue Apr 25 00:33:55 2017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前輩,小弟我又有問題來問各位了,剛剛在做
題目時,看到這問題,看了解答後覺得怪怪的,美
容師不也算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嗎?為何不屬於應
考試之範圍?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各位大大了!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
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
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
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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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493051637.A.32A.html
1F:→ HtcNewOne: 美容生不是公職04/25 00:39
但大大照你這樣說,B也正確呀!且照
大法官釋字第 68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
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
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
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這樣美容師為何不算?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0:45:00
2F:推 vendor: 因為應考試服公職六個字是ㄧ起的,美容師不是公職,你指04/25 00:42
3F:→ vendor: 的專門職業人員應該是規定在第86條,有錯請不吝指正04/25 00:42
可是大大,這樣如何解釋B的錯誤?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0:49:05
4F:推 NT50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04/25 01:10
5F:→ NT500: 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04/25 01:10
6F:→ NT500: 之培養過程 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04/25 01:10
7F:→ NT500: 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 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04/25 01:10
8F:→ NT500: 就是律師.醫師等等的職業證照,並非檢定證照04/25 01:11
了解了,重要判斷是在"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 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這段
話,謝謝大大!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1:32:01
9F:推 KEYs: 你搞錯了 美容師不是國家考試,不須經由考照取得執業資格就 04/25 02:06
10F:→ KEYs: 可以執業。像醫師、律師、護士沒有證照就不能職業,美容師要 04/25 02:06
11F:→ KEYs: 執業無需證照。04/25 02:06
r/govermenttest/r971002.pdf 04/25 02:07
13F:→ KEYs: 文章第二段有論述04/25 02:07
好的,謝謝大大!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8:49:30
14F:推 arris07421: A可參照 NO.71504/25 11:41
15F:推 mengshiue: 正想說是不是有哪號解釋有提到A的說明 樓上就點出了 感04/25 18:26
16F:→ mengshiue: 謝樓上 04/25 18:26
大法官釋字第 715 號解釋:-前略-。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
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58.51), 04/25/2017 19: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