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KT69 (橘淵雅)
看板Railway
標題Re: [新聞] 划不來!躲廁所逃票154元 抓到被罰5萬元
時間Sun Apr 8 02:54:59 2018
下為小弟個人見解,請參酌,見解有誤也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補收票款被警察視為民事案件,要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開始討論,單純
就運送契約成立後,鐵路局依據契約第23條第2項各款向旅客補收票款、加收,若是旅客
拒絕補票,警方會認為既是依據運送契約而無法補收票款、加收,應循民法要求債之給付
,除非同時有刑法適用(附帶民事訴訟),否則無權查處。
本案沈男會有罪確定,我認為關鍵在
一、持用不符身分車票,顯而易見的犯罪事實。
二、越站乘車,經後續調查可能發現沈男跟大慶並無淵源、戶籍地或通訊地又在134次的
停靠站。
三、列車長證言大慶已發現沈男在車上,而沈男卻自述從苗栗上車(重點是還有監視錄影
科學證據打臉)、沈男有躲避查票行為。
警方查處告發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辦理即可,告發的前提是知有犯罪嫌疑者,至於
「知」要到什麼層度?各位自行評斷,不要有那種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的狀況
就好了!
另外補充工作見聞與想法
先前會同隔壁棚處理無票乘車案件,站區主管、站員請旅客填寫補票切結書(該棚制式表
格,意即針對此類情形早有相對因應作為),警方到場主要是維持秩序、查證身分,切結
書清楚告知期限內未補票,則提民事訴訟。
在能夠補收票款成功的前提下,處罰應是最後手段,而非目的,再論刑法也非完全適用各
類補票情形(例如泥醉不省人事而越站乘車,並無詐欺犯意,起訴機會相對低),鐵路局
應該是要訂定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使前線的站、車人員面對這類未達刑法可追訴、處罰的
情形得以處理,不是什麼狀況都叫警察來,警察也不是能排除所有狀況的神主牌,其實在
我們討論補票事宜乃至於本案有罪確定,社會成本的增加早已超過這154元了,而我猜想
鐵路局至今仍然還沒收到沈男這154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24.14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Railway/M.1523127302.A.208.html
1F:噓 darkMood: 最後就廢話嘛,台灣就他x的違法鬼島啊 04/08 04:14
2F:→ darkMood: 多數人都以違法自我圖利為榮啊,在台灣,遵守所有規則 04/08 04:14
3F:→ darkMood: 法律規定,不貪小利/不違小法的,大概只有0.000001%。 04/08 04:15
4F:推 geesegeese: 歐洲是罰款外還納入個人信用紀錄 04/08 06:24
5F:推 coolptt: 推 04/08 06:43
6F:推 ultratimes: 我覺的我們也該把記錄送去聯徵中心 04/08 06:57
7F:推 z67186718: 樓上這樣銀行會貸款不出去 很不方便 04/08 10:29
8F:推 tamama000: 實際上就先告發要不要起訴是檢座的問題 至少抓去做筆 04/08 10:59
9F:→ tamama000: 錄可以耗掉他比逃票更多的時間成本 04/08 10:59
10F:→ a88152660: 補票切結書沒看過 這是哪個站的突發奇想啊 怎麼藏私不 04/08 11:22
11F:→ a88152660: 拿出來給大家用呢 04/08 11:23
12F:推 thailand: 其實還有社維法第69條的行政責任可以用,不只是刑事民事 04/08 12:49
13F:噓 tr291161: 噓最後那段 請不要看金額多寡 ;主要是要暍止歪風,殺 04/08 13:19
14F:→ tr291161: 雞儆猴 04/08 13:19
15F:推 trtc: 說到聯徵中心就想到國外有個故事案例(不知其真偽):有人求 04/08 13:20
16F:→ trtc: 職,未成,只因求學時期在車上逃票被查獲 04/08 13:20
17F:噓 tr291161: 有鹿警的車站不叫鹿警叫站員?站員會比鹿警還閒? 04/08 13:22
18F:噓 tr291161: 叫站員來,雕兇得像猛獸;叫鹿警來,乖得像小狗… 04/08 13:28
19F:噓 tr291161: 莫忘有車長溢領28元被鹿局追殺… 04/0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