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tineen (被鬼般的熊纏上了 XD)
看板PoliticLaw
標題[申訴] 扁板板主無證據浸人水桶
時間Fri Aug 12 19:36:45 2005
申訴人: taligent
申訴對象: 扁板板主
所受不適處分: 文章經過修改,然該板主卻用修改過的文章當作證據
設置本人水桶,經信件詢問皆無法合理解釋
申訴事由:
扁板#10177中公告(附件一)本人回應檢舉文被水桶三天
於是我在該板查詢關鍵字'檢舉'的文章,
在#10151篇底下找到一句我的推文(附件二),
然而該篇文章卻是經過taligent本人修改過的,
根據該板板規,編輯字樣在推文之後,則文章原作者
將立即失去對於推文者言論的追溯權(附件三)
taligent身兼該文章作者與板主,
用文章作者身分修改文章後,再用板主身主浸我水桶
且在文章的時間上,#10177的時間是在#10151最後修改時間之後
實在讓我懷疑這個推文是怎麼來的,
與該板主信件詢問中,他解釋有另一位adamant也有在#10151推文
他可以當證人證明我有推,不過修改後的文章卻不見其推文,
試問連推文都不見了的證人要怎麼證明我有推,在信件詢問中
該板主卻不願回答,也不解釋為何他要修改文章,只說他有證人
這樣的情況下本人絕對無法接受這種沒有證據的水桶
相關證據:
附件一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a-bian
標題 [公告] 水桶公告
時間 Fri Aug 12 18:38:53 2005
───────────────────────────────────────
以下六人因回應檢舉文
pipipikachu
olaqe
akvavit
Qutineen
konger
naoyuki
依『檢舉使用者之辦法』第 4 條規定
4.非檢舉人與非被檢舉人,不得回應該篇檢舉文。
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認為有必要讓其他使用者解釋或說明,
可於檢舉文或回應文中,指定其他證人補充解釋,但以三人為限,
所謂回應包括回覆文章和推文。
水桶三天,期滿來信告知解除
adamant 情節輕微,警告一次。
taligent 水桶三天,板主違反板規加重處分,水桶一週。
附件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51.132
※ 編輯: taligent 來自: 211.20.51.132 (08/12 11:18)
1F:噓 Qutineen:你要不要先跟其他版主討論一下?標準不一耶 219.68.79.162 08/12
※ 編輯: taligent 來自: 61.222.127.130 (08/12 18:32)
附件三
z->2->1->8 新修訂推文管理辦法
補充細則:
ptt有編輯的顯示功能,當文章編輯之後,必定會有編輯過之證據
留於文章的底部.因此請注意,當
編輯字樣在推文之後,則文章原作者
將立即失去對於推文者言論的追溯權.而在此同時,當推文被改的
不雅時,推文者也被賦予對原作者提出抗告的權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