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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時間: Mon May 27 21:12:05 2024 ※ 引述《gerojeng (GeroGero)》之銘言: : 標題: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 時間: Mon May 27 20:51:17 2024 : : : 主要爭點 : : 是那個罰金不應由行政裁罰, : 而是應該移送檢調由司法審理對吧? : : 誰可以貼一下 : : 民進黨自己提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https://imgur.com/GmmcrXJ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683&pid=50249 貼給你看吧! 自己去找第七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 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為下列處置: 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爰增設本條規定強化 本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之處罰機制, 俾確保立法院調查權之順利行使。 三、原第四十八條規定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新增罰鍰處分之規定。 四、第二項規定提供前項罰鍰處分以適當、迅速之行政救濟。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 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藐視國會罪」具體內容是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 事項,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 萬元以下罰金。」 ============================================================================= 二、為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 爰增設本條規定, 對向立法院為虛偽陳述或提 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 課以適當之刑罰。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2.41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16814279.A.F09.html : 推 kuninaka: 沒有 36.239.106.164 05/27 20:52 不查不代表不存在好嗎? 對啦,依你的定義如果法條之前寫的幾乎相似?名稱只要不叫『藐視國會罪』,就不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16815527.A.698.html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2:40
1F:→ moonlind: 也沒有反質詢 111.254.9.37 05/27 21:13
2F:→ kuninaka: 法條本來就要具名清楚啊 36.239.106.164 05/27 21:13
3F:→ kuninaka: 你很奇怪耶 36.239.106.164 05/27 21:13
笑死人了,法條精神近乎相似? 難道修法不該修的更嚴謹,你可以請林佳龍出來對質丫?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4:48
4F:→ kuninaka: 難怪當初公投跑出以核養綠的詐騙口號 36.239.106.164 05/27 21:13
5F:→ kuninaka: 遵照公投主文修法,一堆廢物出來喊騙人 36.239.106.164 05/27 21:14
6F:→ kuninaka: 你這麼喜歡玩喔 36.239.106.164 05/27 21:14
7F:→ kuninaka: 來問你反質詢的定義,你同意吳宗憲 36.239.106.164 05/27 21:14
8F:→ kuninaka: 的說法 36.239.106.164 05/27 21:14
還問我同不同意咧! 具體證據就具體分析,很難懂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56.aspx 今天如果立院調查委員會或是聽證會有,就送檢察署依證據內容判定丫? 立院只有移送權利,並不代表有審判權和起訴權。 很難理解決嗎?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7:23
9F:→ kuninaka: 找林佳龍幹嘛??整個問號 36.239.106.164 05/27 21:15
10F:→ kuninaka: 明天都要三讀了,還要吵這個 36.239.106.164 05/27 21:15
11F:→ kuninaka: 你到底有什麼毛病 36.239.106.164 05/27 21:15
12F:→ kuninaka: 更正,你到底有什麼問題 36.239.106.164 05/27 21:15
13F:→ moonlind: 林佳龍:我看不懂反質詢 111.254.9.37 05/27 21:15
14F:→ kuninaka: 修法該不該修的更嚴謹,問你家國昌阿 36.239.106.164 05/27 21:15
15F:→ kuninaka: 明天都要三讀了 36.239.106.164 05/27 21:15
看不懂當時的提案人是誰? 不就林佳龍和劉櫂豪?而且全文多次援用585號咧!
16F:→ kuninaka: 我勸民進黨不要在那邊亂 36.239.106.164 05/27 21:16
17F:→ kuninaka: 要過就給他過 36.239.106.164 05/27 21:16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8:40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9:12
18F:推 blueman1025: 這個法案是當年林佳龍鄭麗君找一些中 111.82.65.207 05/27 21:31
19F:→ blueman1025: 研院的人協助修訂的,其中之一還是黃 111.82.65.207 05/27 21:31
20F:→ blueman1025: 國昌勒 111.82.65.207 05/27 21:31
21F:→ blueman1025: 當年的版本有些還比現在通過的更嚴苛 111.82.65.207 05/27 21:33
22F:→ blueman1025: ,然後在這邊大罵擴權違憲,真不知道 111.82.65.207 05/27 21:33
23F:→ blueman1025: 在想啥 111.82.65.207 05/27 21:33
24F:推 yudofu: 所以當年的版本應該過給民進黨調查嗎?還 101.10.108.203 05/27 21:43
25F:→ yudofu: 是以前沒過現在也不應該過?笑死,藍白智 101.10.108.203 05/27 21:43
26F:→ yudofu: 商XDDD 101.10.108.203 05/27 21:43
27F:推 MirondaS: 所以這條法案當年沒過啊!當年不該過為 174.181.82.178 05/27 21:56
28F:→ MirondaS: 甚麼現在就該過? 174.181.82.178 05/27 21:56
29F:→ MirondaS: 不過會引宋朝大水庫理論的政黨應該看不 174.181.82.178 05/27 21:58
30F:→ MirondaS: 懂啦!對了,你藍白要不要引朝廷欺瞞天 174.181.82.178 05/27 21:59
31F:→ MirondaS: 子要殺頭的法律來看看?反正宋朝公使錢 174.181.82.178 05/27 21:59
32F:→ MirondaS: 都引用過了,逞罰官員和庶民弄個更誇張 174.181.82.178 05/27 22:00
33F:→ MirondaS: 的來看看吧! 174.181.82.178 05/27 22:01
34F:噓 greedycyan: 所以當年法案不是沒過嗎?在酸之前自 114.24.6.124 05/27 22:13
35F:→ greedycyan: 己邏輯要不要順一下 114.24.6.124 05/27 22:13
36F:噓 lizoma: 2012都過了十幾年還拿出來講? 118.233.2.49 05/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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