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Passionate (北爛)
看板B983021XX
標題[轉錄][校園] 校車即將要收費!!
時間Wed Dec 23 23:38:25 2009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作者: garyqqq (哈哈哈) 看板: NTUSA
標題: [校園] 校車即將要收費!!
時間: Wed Dec 23 23:01:07 2009
各位同學大家好,我是學生會福利部長施彥廷。
總務處日前已經研擬出校車(總區-醫學-社科)收費的方案,
最快可能在下學期,校車即將開始收費!!
由於校車連年透支(每年支出600多萬)),造成校務基金的負擔,於是校長希望
「使用者
付費」,於是總務處事務組在向欣欣客運協商討論後,研擬出下列可能的收費草案:
1.由校車包商欣欣客運全面自負盈虧,收費標準約為十到十五元間。
2.校車與校外路線結合成為廠商營運路線之一,收費標準為學生票十二元。
(類似公車開進校內的概念)
目前此案仍在校內行政程序中,尚未通過。對於此案學生會福利部認為:
1.校車收費對就讀非校總區學系之同學等同變相加收學雜費,這些同學必須往來校區修課
,但是這些同學對於所屬系所的空間位置位置並沒有有選擇權。
2.校車收費對居住的宿舍跟就讀學系在不同校區者,等於變相漲住宿費,而且同學不一定
能決定住在哪個校區的宿舍。
3.校車收費將直接影響非總區的同學使用校總區教學、生活資源之權利(如總圖、活大)
,並且同樣影響總區同學前往非總區上課的權利。
4.校方未就校車收費問題向學生公開說明,以及未經有學生代表出席的會議討論,明顯
與學生自治的精神不合。
依照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
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
會議通
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以及李嗣涔校長在2006年,和第18屆學生會長黃兆年簽署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
〉第七條:
校區分割之不便,不應由學生全部承擔。所有校區之學生,應享合理、平等之權利。
因此,如果未向學生公開說明、未經由學生代表出席的會議就通過此案,
明顯違反「專科以
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而片面決定校車收費,
也明顯違反校長簽署的〈學生權利大
憲章〉。
因此,學生會福利部向校方提出下列訴求:
1.校地分割之成本不應完全轉嫁同學,如此作法等同於變相加收學雜費。
2.校車收費案不應由校方片面決定,須經召開公聽會讓同學參與討論、聽取同學意見,
公開說明並公佈詳細資訊。
3.關於校車收費一案,必須經過有學生代表與出席之會議通過,始得生效。
以上是學生會福利部對於此案的訴求,之後將會採取具體行動。
希望同學對此多多表達意見,同學的意見越多,我們向學校斡旋的空間將會越大!
第22屆學生會福利部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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