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th (態度)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抱怨] 桃園 平鎮市南豐路 大呼小叫
時間Mon Jul 15 21:15:55 2013
※ 引述《youth (態度)》之銘言:
: 7月10日-
: 接著張負責人向買家要行動業務申請書影本,雖然店中有找出訂購單,但還是希望買家向原男店員通話以證明確實沒有拿到手機,交代店員後便離開(近店時間約5分鐘)
: 希望買家向原男店員通話以證明確實沒有拿到手機,交代店員後便離開,
: 之後買家確實證明未領取手機
: 7月12日-仍未拿到i5手機,仍在等待中
7月15日-張負責人通知買家手機已建檔完成,約定於7月16日領取手機。但張要求買家必
須攜帶雙證件與印章另外簽署一份文件,以證明店家有將手機交付,否則不給
買家手機。
買家:應是憑訂購單領取手機,而非要求買家帶雙證件與印章另外簽文件。
張 :那沒關係,你也可以不帶印章,用簽名的。若你不願意簽,我就不拿手
機給你。你必須證明男店員沒將手機交給你。
買家:這我之前已經向你的其他 店員證明過了。
張 :不是不是,你還要再寫一張證明書,證明你之前沒拿到手機,並作為到
時上法院的證據。
買家:但我已經向你證明過了。
張 :我門明天見面再談,我覺得用電話講浪費我的手機電話費,浪費你的時間
,也浪費我的時間,明天過來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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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張負責人說辭,她已至警局告男店員,但不應以原本即該交付給消費者的手機為籌碼,
借以強制消費者幫她填寫其他文件或作證,硬將消費者捲入店家內部作業問題,造成消費
者諸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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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仍未領取手機,但申訴的公文應該已送至大呼小叫(百弘通訊行)
公文內容應該會提到買家尚未取得手機,希望張負責人明日不會再要求買家簽寫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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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27.97
1F:→ depravity:就算沒其他問題 你不簽字說妳取貨 哪天又跟她要貨她怎辦 07/16 09:43
2F:→ depravity:另外 要你作證 她申請傳喚證人就好了 07/16 09:44
3F:→ depravity:只要妳活著沒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妳都有作證義務 XD 07/16 09:44
4F:推 yspen:簽張收據證明有拿到手機OK 但是要求雙證件+印章是何解? 07/16 11:01
5F:→ youth:但他不是要我憑訂購單取貨,是要我用雙證件和印章簽其他文件 07/16 12:55
6F:→ youth:推 要我作證,申請傳喚證人就好了 07/16 12:59
7F:→ youth:今天過去通訊行,負責人說雙證件是要確認我的身分用 07/16 18:40
8F:→ youth:張負責人說 買家手上有訂購單也不足以表示未領取手機 07/16 18:41
9F:→ youth:也可能是買家聲稱將訂貨單遺失,仍要求要另外簽證明書 07/16 18:43
10F:→ youth:並留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年月日和連絡電話 07/16 18:44
11F:→ youth:並交付訂購單,方能領取手機。 07/16 18:45
12F:→ youth:歷經了一個多月,終於領到手機了。謝謝各位版友的建議, 07/16 18:48
13F:→ youth:也謝謝非好店版給予的溫暖,謝謝大家! 07/16 18:48
14F:→ POPSTAR5566:depravity應該不是念法律的吧?是聲請,不是申請. 07/17 11:33
15F:推 kokus:請負責人在單子上也也留下跟賣家相同的個人資訊,然後一式兩 07/17 22:38
16F:→ kokus:份,雙方個自留存 07/17 22:38
17F:→ kokus: 買 07/17 22:38
18F:→ youth:謝謝K大提醒,我也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請賣家留,但沒留QQ 07/28 13:31
19F:→ youth:謝謝P大,原來是聲請阿~ 07/28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