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port625 (啟動)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1bxrKVkt (Violation)
時間Wed Mar 13 15:57:17 2024
1.申訴人ID: amport625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 PttLegist
(b)文章編號:
#1bxrKVkt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1bxrKVkt (Violation)
4.不服理由︰
coon182擔任MRT版主期間,裁判品質低落,時有不問語意,循版上風向及個人喜好恣意
水桶情形。經多次溝通看板檢舉系統不應淪為特定人士作為報復、打壓異己工具,對此
其依然故我。
板務申訴曠日廢時、勞心費神且成案率低,極少數案件經申覆,獲日常資訊站組務判決
撤銷在案。
#1VfvTSBu (L_LifeInfo)
我的站內信原文為「如果」句型,語意上需滿足前段斷章取義、濫用站方賦予權利果為其
秉持之價值,且竟以之做為其在社會上立足的依據,方引致後段「可悲」客觀評價。
coon182之社會評價,取決於其行為,本人及站方無從干涉。其對站內信語意的解讀為何,
不影響該語句經綜合判斷,為善意提醒之原意。
我國法體系賦予國民合理評論之空間,信件所含「可悲」二字,由前後文釋義顯非謾罵,
不符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要件,且查中華民國民事判例,持公權力者為其施政接受合理
範圍內相當之評價,所受指謫內容本應予從寬解釋,況本文以站內信告知,非於公眾場
合以推文呈現,酌不應成為判罰要件。
據此,請求撤銷判決。並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訂有明文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查PTT實業坊登記於中華民國境內,受中華民國
管轄,其站規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規範,本站站規第五條亦訂有明文。實務私人訊息如未
滿足持續、重大之侵害行為,幾無判罰案例;且本站站內信設有拒收功能,實不必特立如
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之違規禁止態樣,即資深鄉民不見知曉站規實務,恐淪有心人士遂
行其不肖目的之溫床。同案請求條文交付修正。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38455-1f5a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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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710316639.A.F99.html
※ 編輯: amport625 (140.112.24.203 臺灣), 03/13/2024 16: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