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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考前跟昌哥说如果有幸上榜,要用自身的能力去帮助别人并把自己 的所见所闻写成心得贴到国考版上分享。开始动笔以後觉得版上心 得文何其多,非常努力思考该怎麽写才能真正帮助到适合这篇心得 文的考生族群,无奈能力有限且个人叙述东西时的坏习惯就是废话 一堆,已经尽可能精简还是落落长,所以会拆分成几篇贴出。已经 阅读过版规,如果还是有所违反,再烦请通知修改,万分抱歉以及 感谢。 二、背景: 我参加过二试3次107、109、110年(108年直接倒在1试),其中107 离上榜差了7x分而109年离上榜差了1xx分,109年放榜後有看到补 习班的广告,内容是离上榜几分者报名可享多少折的优惠,分成好 几个级距有不同的折扣百分比,如上所述109年我差了一百多分, 印象中补习班的广告最高只到差10分,於是厚着脸皮去问柜台人员 「如果差距超过补习班的广告那有优惠吗?」,他笑笑反问我那同学你 到底差了几分,诚实的告诉她以後,柜台人员脸瞬间垮掉冷冷的说, 「噢,没有喔,以补习班的广告为准」然後就不再搭理我了,真的 是好气又好笑,OS:我很烂可是我很想补习阿…而且不正因为我这 麽逊才更需要补习吗(QQ),讲这段故事真的只是想鼓励还在准备考 试的大家,你看我差这麽多,多到被补习班柜台嫌弃都可以了,你 们跟我相比之下距离上榜真的近了非常多!加油! 三、心得: [总则] 服用方式:每一个标题的下方都会直接先贴上小结,可以把他理解为 懒人包,以节省宝贵的时间,当然,在面对考试心慌慌就是单纯想听 听我的心路历程来沉淀的考生也是非常欢迎全部阅读 (一)不要害怕自己不知道问题的正确答案: *小结:遇到不太会的争点要做的是冷静下来,认真的把所学的应用 出来,写出一个你当下能力所及最棒的答案就对了! 高中以下的考试题目几乎都需要考生明确的知道答案才能答对,所以 在大学阶段前长达12年的上万次考试过程里,已经在无形中让考生 习惯了这种印象,只要看到题目无法迅速反应出答案,内心就会产 生「惨了,GG了」的心态,而瞬间失去了信心。 然而在司律的考试很多时候争点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出题者会就考生 的论理及所得结论一并给分,所以在考选部释出的解答中可以看到老 师多次指出,即使答案与出题者所预设的相同,但论理矛盾有错误仍 然不会得到太好的分数;反之,纵使答案与出题者所预设的不同,但 论理没有矛盾,反而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甚至是不差的分数。 呼应到一开始的标题,不要害怕自己不知道问题的正确答案,真正担 心的是打开考卷一看到自己不太会或者是没看过的争点就心态炸裂胡 乱作答甚至是放弃作答。 109年二试的民法(二)第二题,有不少前辈的心得文中指出,自己看 到也是完全傻掉,只好开始抄法条,没想到意外得到了高分,在该题 的评分要点中老师也说明,「题旨所涉条文不多,均在所附民法及家 事事件法有限范围内且集中,依题目内容查找容易,条文内容明确」, 而当时我就是看到题目脑中登的一声直接空掉,接着陷入慌乱胡乱作 答。大概就是评分要点中老师所谓「应考人显未看清题目及法条内容, 错误适用条文,答题未针对题意,以致答题内容错误及杂乱。」 的人。 因此110年度的民法(一)第二题,我原本天真的以为在一试先以选择 题测验而二试申论题单一考科缩减题目拉高配分的制度底下遗产继承 问题应该会出在一试而逐渐消失在二试的命题中,因此二试前完全没 有复习这个部分,然而,打开考卷看到题目的瞬间直接呆住,然而有 了过往的前一年度的经验,我很快的冷静下来,开始翻阅法条努力作 答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心态炸裂毫无组织章法的乱写。 延续第1点,再开展第2点的说明。既然看到不太会的争点要冷静下 来慢慢推理作答,势必在该题会花上比较久的时间。理论上而言,假 设考生必须要在60分钟内写完3题,原则上会平均分配做答时间(20 分钟)。然而如前所述,被突袭的考点必须冷静下来慢慢思考分析以完 成作答,比起热门考点势必需要更多的时间,所以如果考生在面对自 己较有把握的题目时能节省越快写完绝对是一个有好无坏的事情,因 此第2点就是要说明这个部分。 二、事前整理背诵模板: *小结:针对一些常见的争点提早准备模板可以节省出时间来处理较冷 僻或者是没有准备到的争点。 直接背出模板的速度相比经过思考才写出答案所花费的时间完全不是 同一个量级。如果对於很基本的东西能直接不假思索的默写出来,对於 陌生或困难的问题自然就有更多时间慢慢推理论述。 如果以民法举例,要考司律二试的考生,对於借名登记这种考猜常客的 争点应该是非常的熟悉,一看到争点在测验这个内容,马上背出以下内容。 (1)无权处分说:98台上76号、学说见解「优势风险承担原则」 (2)有权处分说:106年3th民决、学说见解事前吓阻不法借名登记的 最後手段 (3)个人意见:考生采取无权处分说,虽然借名登记实务上确实多基於 不法目的,然而并非全部。此外,纵使采取有权处分说能有效达成 事前吓阻的目的,亦不能合理解释为何恶意的第三人可因此受有利 益。并且就法律的公私法性质、目的有别而言,或许可以将吓阻不 法借名登记的任务交由行政法完成,以达成法律间的水平整合。 观察这几年的司律考题,其实每年都有相当比例的考古题,因此勤练考 古题是几乎每一篇心得文跟补习班老师都强调的事情,而把考古题练熟 ,万一当年度的考试考出来,直接把事前整理好的内容复制贴上就可以 赶快往下一题迈进。 曾经有学弟问我「大多数人阅读的书籍就那几本;报名的补习班就那几 家,大家都背出同样的东西老师为什麽要给你高分?」关於这个问题我 的理解是,司律考试只要每一科都能拿过半的分数就会上榜,所以背出 大家都会的内容代表你该科目的程度具备50分的实力,而这个50分 是你的低标,每一科目至少都必须要到达这个标准。接着在自己相对擅 长的几个科目中,得到将近60甚至是70分的水准就很有望上榜了。反 过来说,当大家都会的东西你却写不出来岂不是大大的扣分。 3.题干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很重要,尽量不要太轻易的放过其中的内容: *小结:一些看似很普通的描述都可能有配分,当要略过某些考题文字 的时候先在内心踩个煞车,double check後再放心的略过。 有不少的老师都表示,出题目的时候是先射箭再画靶。因此我们可以知 道考题出现冗言赘字的机会是相对低的,因为老师会用考题的描述来包 装他想测验的争点,包装完欲测验的争点以後原则上就不会再有其他的 多出来的文字叙述了。(或许可以用包礼物来理解,礼物已经包好了就 不会再去书局购买额外的包装纸了) 以刑事诉讼法举例,109年度司律二试的考古题第一小题:甲、乙离婚 後,乙先提出告诉,再委任律师提起自诉。比较容易看出来的公、自诉 竞合的争点,而甲乙离婚後再提起的自诉有无合乎刑事诉讼法321条的 规定也是一个有配分的点,考试评分要点中也明确指出此部分是有配分 的。 因此在110年的司律二试中,民法(一)第1题的第3小题中系争债权债 务关系当事人为乙、丙而清偿债务的人为甲,这部分就要简单讨论一 下民法第311条第三人清偿,如果内心觉得太理所当然认为既然题目都 说第三人清偿完毕那债权已然消灭,便直接就买卖不存在债权之契约效 力讨论,就会因为没写到这个小点而被扣分,这是我基於109年二试教 训所学并展现在110年二试的实际经验。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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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60965525.A.343.html ※ 编辑: s975106 (36.235.218.237 台湾), 08/20/2022 11:24:02 ※ 编辑: s975106 (36.235.218.237 台湾), 08/20/2022 11:32:13
1F:推 Azureloster: 推 08/20 12:56
2F:推 shanya8779: 推 08/20 12:57
3F:推 Kirihime: 弱弱的请教,刑诉321配偶间不能互诉,居然有离婚後是否 08/20 13:48
Kirihime: 仍适用这个争点!? 我直接贴上老师公布的评分要点 乙是否违反「对配偶不得自诉」之限制(刑诉§321)?「对配偶不得 自诉」之限制(刑诉§321),所称「配偶」,指经有效结婚且婚姻关 系尚在存续中者而言。据此,乙委8任律师对甲提起自诉时,甲、乙已 离婚,不违反本条之自诉限制。 08/20 13:48 ※ 编辑: s975106 (36.235.218.237 台湾), 08/20/2022 14:02:25
4F:推 Kirihime: 喔,所以说不上是争点,只是埋了一个自诉禁止限制的东西 08/20 14:23
5F:→ Kirihime: 在那,学生不点出已经不适用了,因为离婚了,否则就会少 08/20 14:23
6F:→ Kirihime: 拿一点分数是吧?了解,我就想说怎麽会从没看过这东西 08/2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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