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nusleep (虫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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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增列、正额录取与增额录取
时间Thu Jun 30 00:18:23 2022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铭言:
: 嗨嗨
: 想询问每年好像都会有增列的名额
: 是考前就会出来了吗
: 另外想询问增额跟增列的差异在哪里
: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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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额录取vs增额录取 法规上的含义 (放榜前增列性质=>正额录取名额)
1「正额录取」:依用人机关年度任用需求决定(参考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
2「增额录取」:视考试成绩增列。(参考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
3 再加上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4、公务人员考试增列需用名额处理要点、公务人员考
试增额录取名额处理要点、(经验谈...)
以上组合起,放榜时才会知道「增额录取」的名额;而考试前「增列需用名额」一般性质
上是增列「正额录取」名额。
二、正额vs增额 保留规定不同
1正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4条)
正额录取人员无法立即接受分配训练者,得检具事证申请保留录取资格,其事由及保留年
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进修硕士学位」,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进修博士学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归责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
年。
四、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为公务人员依法已申请育婴留
职停薪者不得申请保留。
(可google正额录取人员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
2增额
增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未届法定役期」或「因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无法立即接受
分配训练者,得於规定时间内检具事证申请「延後分配训练」。(公务人员考试法第5条第
3项)
增额录取人员於「下次该项考试放榜之日前」未获分配训练者,即丧失考试录取资格。(
公务人员考试法第5条第3项)
但因服兵役未届法定役期或因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经核准延後分配训练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2项)
(可google 增额录取人员延後分配训练申请书)
增额录取人员其配偶为公务人员依法已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者,不得因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
申请延後分配训练。(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3项)
三、正额录取先於增额录取分配训练(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
注:检视法条时发现,有些地方以前以为自己读懂了,其实没有QQ。
有误的地方欢迎前辈们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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