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rykukuo (陈菊湿汗)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既判力
时间Sun Dec 20 01:01:05 2020
因读民诉读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点乱QQ
所以想请问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帮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
题目:
A、B、C、D分别共有甲地,今K无权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条「共有人本於所有权提起代位诉讼之情形」
学说实务上有分两说
1.(法定)诉讼担当说-
A、B、C、D任一人或任数人对第三人K提起代位诉讼,基於民法767条请求返还甲地。
构成法定诉讼担当。
我的理解:
因标的对共有人需对标的合一确定,但起诉得由各共有人个别为之,不需要全体共有人一
同应诉、被诉始具当事人适格(若有同时起诉、被诉之情形,应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情境
1-a.若A自己起诉,法院依民诉67-1条规定通知共有人B、C、D,无论胜诉败诉,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诉401条第2项扩张至其余未起诉之人B、C、D。
1-b.若A、B分别起诉,法院依民诉第205条之规定合并辩论、裁判,效力等同於A、B为共同
诉讼人,法院同样依民诉67-1条规定通知其他共有人C、D,无论胜诉败诉,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诉401条第2项扩张至其余未起诉之共有人C、D。
(其他情形我可以理解,就不一一胪列)
2.非诉讼担当说-
A、B、C、D任一人或任数人对第三人K提起诉讼,基於民法767条请求返还甲地,系出於
个共有人之固有权利,不构成诉讼担当,因既判力不扩张至他共有人,依法律上合一确
定说观之,诉讼标的无需合一确定(纵有同时起诉,被诉之情形,仍为普通共同诉讼)。
--->
2-a.若A自己起诉,法院根据裁判程序为裁判,诉讼效果对他人无既判力,他共有人仍得分别
基於其固有权向甲为诉讼上之主张。
2-b.若A、B一同起诉,因共有人之间为普通共同诉讼关系,两者所受裁判结果仍有可能不同。
对未起诉之C、D而言亦未有既判力之扩张。
问题大概是学说、实务对於此等代位诉讼出现的诉讼担当、非诉讼担当之争
跟连带债务会出现的争议似乎大同小异
想请问我对於1-a、1-b、2-a、2-b四种情形的理解有没有错误的部分
若2-a、2-b没有问题
那实际上要怎麽做才能够让非诉讼担当说的既判力能够扩张至他人呢?
逻辑上,若既判力未有扩张裁判结果如果「可能」有矛盾还是怪怪的
究竟应
1.用67条之1的职权通知吗
2.主张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但要构成共同诉讼)就能解决问题
3.可以接受裁判有矛盾的风险(民事诉讼制度必然之结果),没扩张也没差
有看到3.这个见解 也可以理解这个说法
但这样矛盾的情形实际上要如何运作?
再请民法大师们替我解答了 万分感谢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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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9.202.11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08397267.A.8E7.html
※ 编辑: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台湾), 12/20/2020 01:03:35
1F:推 leolin2: 既判力扩张的正当化基础在於程序保障,如果认为不具诉讼 12/20 02:58
2F:→ leolin2: 担当的关系,但有纷争再燃或裁判矛盾的可能性,仍得透过 12/20 02:58
3F:→ leolin2: 事前程序保障(诉讼告知)的赋予,去扩大判决效力 12/20 02:58
感谢l大回应 所以就如我上面所说
职权通知适用范围也可以适用於非诉讼担当2-a,2-b的情形吗
因看书上都是关於法定诉讼担当有提到诉讼告知,非诉讼担当部分没有太多着墨
努力查了一下 好像只有类似「胜及败不及」的参加效见解
※ 编辑: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台湾), 12/20/2020 03:19:20
※ 编辑: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台湾), 12/20/2020 03:23:30
※ 编辑: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台湾), 12/20/2020 03:24:59
4F:推 TreeWater: 我个人的理解是:因为判决效力会扩张,所以要给予事前 12/20 08:03
5F:→ TreeWater: 的程序保障(67-1),否则当事人可提507-1;并非给了67- 12/20 08:03
6F:→ TreeWater: 1,判决效力就会扩张,不知道理解的有没有错误 12/20 08:03
7F:推 leolin2: 如果依上述逻辑,那麽对参加人就不会只有参加效而已,另 12/20 08:50
8F:→ leolin2: 外67-1并不是职权通知(得通知)但如果对判决效力所及者 12/20 08:50
9F:→ leolin2: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应限缩裁量空间 12/20 08:50
10F:推 ganpizza3579: 这个案型采非法定诉讼担当说应该还是会构成类似必要 12/20 13:13
11F:→ ganpizza3579: 共同诉讼吧? 12/20 13:13
12F:推 lusifa2007: 实务上担心无权占有人串通其中一个共有人之後败诉产生 12/20 21:31
13F:→ lusifa2007: 不利他共有人的结果,所以才会有胜及败不及的状况吧 12/20 21:31
14F:推 lusifa2007: 反射效就是非诉讼担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被邱联恭抨击是架 12/20 22:23
15F:→ lusifa2007: 空法定的事前事後保障XD 12/20 22:23
16F:→ dreamsletter: 非法定诉讼担当说如果要克服裁判矛盾 拆开起诉可能 12/21 09:38
17F:→ dreamsletter: 无解 或一则至多引用实体法上反射效 二则法院职权通 12/21 09:38
18F:→ dreamsletter: 知他共有人参加(当然参加後发生什麽效力那是另一个 12/21 09:38
19F:→ dreamsletter: 问题) 如果同时一同起诉就透过合并辩论处理 12/21 09:38
! 回头看了一次後看懂大家的话了XD 感激不尽!
※ 编辑: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台湾), 01/10/2021 0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