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th (Roberto Li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有关公务人员升迁法及任用法问题
时间Tue Sep 29 12:50:22 2020
有关公务人员任用法及陞迁法的条文问题想请教各位先进、前辈。
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8条规定有关「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的消极任用资格。
其中第5款称「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动员戡乱时期中止後,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第4款: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举例来说,如果A担任公务人员前曾因为犯窃盗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确定,A就可能被机关撤销任用。
另一方面,公务人员陞迁法(以下简称陞迁法)第12条规定有关「不得办理陞任」的有关规定。
其中第1款称「最近三年内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决确定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条有点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样,包含陞迁法特强调「故意犯」,但任用法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过失犯在内。
但这里我有点不明白,陞迁法的规定基本上已经被任用法包含在内了,换句话说,如果最近三年内有故意犯罪,并受有期徒刑确定者,已经属於任用法第28条第1款的样态不是吗?既然如此,是类公务员原则上应该要被撤销任用了,为何还要特别规定说这样的人不能办理陞任?
不知道是否晚学友理解错误,盼请版友、先进解惑。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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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总是悬在那颗遥远的树梢
摸也摸不着
就像被干走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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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ohooooooo: 任用法28-5是说受有期徒刑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09/29 12:59
2F:→ Yohooooooo: 陞迁法是确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 09/29 12:59
3F:→ Yohooooooo: 感觉上应该是说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时间内不能陞迁 09/29 12:59
4F:→ Yohooooooo: 任用法是只要执行完毕或是缓刑都可以 09/29 13:00
5F:→ Yohooooooo: 陞迁法比较严谨 09/29 13:00
6F:→ mayth: 感谢一楼回覆。不过如果是陞迁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确定 09/29 13:31
7F:→ mayth: ,在执行前也会有所谓的「尚未执行」以及执行期间也有「执 09/29 13:31
8F:→ mayth: 行未毕」的状态,这样的话不也是跟任用法28条一样的状况吗 09/29 13:31
9F:→ mayth: ? 09/29 13:31
10F:推 Yohooooooo: 任用法没有限制故意犯 09/29 13:47
11F:→ Yohooooooo: 陞迁法有限制故意犯 09/29 13:48
12F:→ Yohooooooo: 我觉得应该在这之间的差异 09/29 13:48
13F:推 jack520: 争议是在於如果是被判六个月以下得易科罚金(不用关) 09/29 14:11
14F:→ jack520: 算不算任用法里面的有期徒刑「尚未执行」 09/29 14:11
15F:→ jack520: 任用法没有讲得很清楚,但解释上应该是指会真的被「关」 09/29 14:12
16F:→ jack520: 要去服刑了所以没办法续任公务人员,才会被任用法免职 09/29 14:15
17F:→ jack520: 而陞迁法应该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确定,不管有没有去关 09/29 14:17
18F:→ jack520: 都会受到陞迁的限制 09/29 14:17
19F:→ mayth: 感谢楼上解惑,刚刚有想到易科罚金或劳动,但没继续想下去 09/29 14:24
20F:→ mayth: 囧。谢谢。 09/29 14:24
21F:推 likeblues: 「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已执行完毕就行 09/29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