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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6-1 条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其基地租赁契约,对於房 屋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是规定房屋移转,并没有规定到土地移转,所以在土地移转的情况下, 有就有类推适用426-1的余地。 回到是否能类推适用425的问题。 如果类推适用425第2项,在未定契约期限的情况下, 五年期限一到就要契约就期满了,就要拆屋还地了。 现在要保护的法益是土地上的房子的物权, 如果使用借贷的利用实际上只是在土地上堆放杂物稻草, 有需要大费周章讨论借用人的使用权是否需要保护吗? 当然是多了个房子在那边,不希望它被拆, 才想说要引援哪个法条保有它对土地的使用。 有没有房子有差啊。 ※ 引述《jjeffrey1015 (frey)》之铭言: :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铭言: : : 标题: 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 : 时间: Sat Sep 12 20:50:20 2020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 : : 请问这是不是属於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所有? : : 那会去适用426-1?还是直接适用425条1项? : : 那麽,在认为使用借贷可以物权化,类推适用425条的学者眼里, : : 他们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情形里, : : 会去类推适用426-1?还是就直接类推适用425条1项? : : ============================================================== :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所有的情况下, :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没移转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 难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吗? : : 都是适用或类推适用426-1,不能适用或类推适用425条第1项。 :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其基地租赁契约,对於房 : 屋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 二、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於房屋所有权移转时,房屋受让人如无基地租赁权,基地出 : 租人将可请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会之经济。为促进土地利用,并安定社会 : 经济,实务上於此情形,认为其房屋所有权移转时,除当事人有禁止转让房屋之 : 特约外,应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约时,即已同意租赁权得随建筑物而移转於他人 : ;房屋受让人与基地所有人间,仍有租赁关系存在 : 承租人如果没有把房屋所有权移转, : 他依据425条1项规定,可以主张租赁契约继续存在於他跟土地受让人之间, : 为何还需要特别去适用或类推适用426-1? : : 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承租人是基於债权而占有受到保护。 : 第一项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仅适用於出租人 : 於租赁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权益。 : 占有反而是限制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 :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况,承租人或借用人, : : 不仅仅因为债权而占有需要受到保护, : : 而是在土地之上还有一个属於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保护, : : 涉及的是两个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间利益衡量的问题。 : 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条文... : 承租人本来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 : 而我们在讨论「类推适用」原则的时候, : : 要考虑的是立法目的(规范理由),亦即法规所要解决的问题, : : 「债权物权化」只是法学论上的一个技术手段,并不是立法目的, : : 所以不能因为使用借贷跟租赁一样都是做了债权物权化的处理, : : 就认为可以类推适用425,425不是处理两个不动产物权分属不同人的问题。 : : 426-1处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转所有权, :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 : 两个物权如何维持既有的存在的问题。 : : 所以不论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移转, : : 分属不同人的不动产物权如何取舍,才是需要规范解决的问题, : : 依照立法目的类推适用,只能类推适用426-1。 : 如果使用借贷可以直接类推适用425, : 在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情况,借用人借地建屋,还需要类推426-1吗, : 这样的逻辑很难理解吗? : : 而且425第2项是对第1项的法律效果的限缩,并非各自独立的两个态样。 : : 使用借贷只类推适用425第1项,却又不受第2项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缩, : 我没说只能类推1项哦,但如果这样表达上造成误会,我在这边做更正。 : : 难道使用借贷比租赁更需要保障吗? 无偿比有偿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 : 所以重点在於有没有多一个房子,故只能类推适用426-1才能自圆其说。 : 跟多一个房子、少一个房子没关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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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218.4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99922974.A.FA4.html
1F:→ dreamsletter: 善用编辑文章... 09/12 23:09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2/2020 23:12:42
2F:推 roger191919: 多一个房子少一个房子的问题,其实看不懂你想表达的 09/13 00:14
3F:→ roger191919: 是「理论上要讨论」还是「就算理论上可以讨论但很麻 09/13 00:14
4F:→ roger191919: 烦所以不用去讨论」?因为从理论上来讲,不管有没有 09/13 00:14
5F:→ roger191919: 房子,都应该可以讨论有没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最多最 09/13 00:14
6F:→ roger191919: 多可能就是考虑诚信原则的问题而已。否则,当我没们 09/13 00:14
7F:→ roger191919: 看到425条规定,承租人租的是土地,他真的就拿来堆 09/13 00:14
8F:→ roger191919: 杂草,也没有二项例外的情形下,当土地所有人移转土 09/13 00:14
9F:→ roger191919: 地所有权时,依照你的讲法,这时候没有房子的物权要 09/13 00:14
10F:→ roger191919: 保护,是不是也乾脆让承租人就不可以适用425呢?很 09/13 00:14
11F:→ roger191919: 显然应该不是吧。再者,425以降要解决的东西,其实 09/13 00:14
12F:→ roger191919: 不仅仅是保护房子物权什麽的,最核心的思考应该是要 09/13 00:14
13F:→ roger191919: 处理土地房屋之间的使用权源问题,避免因为所有权移 09/13 00:14
14F:→ roger191919: 转,就要有人被赶走或是就被拆屋。讨论上,「有没有 09/13 00:14
15F:→ roger191919: 房子」这件事其实影响的是「要件上比较像哪一条」, 09/13 00:14
16F:→ roger191919: 是要拿哪条讨论的问题,而应该不是「没房子就不需要 09/13 00:14
17F:→ roger191919: 讨论」 09/13 00:14
18F:→ roger191919: 不过你说的「土地移转没有讨论426-1余地」基本上是没 09/13 00:16
19F:→ roger191919: 错的 09/13 00:16
20F:→ roger191919: 後面讲425比较像是在否定类推适用425的论点,有没有 09/13 00:19
21F:→ roger191919: 房子可能就真的是讨论因素;但如果是可不可以「讨论 09/13 00:19
22F:→ roger191919: 」类推适用425,就没差(也看不太出来前一篇想讲的是 09/13 00:19
23F:→ roger191919: 哪个层面的有差就是了) 09/13 00:19
简言之,只有借地盖屋的情况下,有一个建筑物的物权法益需要保存。 接着才讨论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类推适用哪个法条能达到目的。 如果在没有盖房子的情况下,借用土地放草,若还类推适用425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话, 那麽使用借贷跟租赁的区别在哪里? 乾脆规定买卖不破之前的债权存在,何必只规定租赁? 使用借贷之所以被拿出来讨论是否债权物权化,一定有个值得保护的价值, 那就是借地盖屋的情形,其他借地停车、放垃圾、打篮球、跳广场舞都不行啊。 这就是有没有盖房子的差别。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3/2020 00:30:31
24F:推 roger191919: 所以你是在论证你认为不能类推适用425这件事。从你 09/13 00:39
25F:→ roger191919: 的立场,应该是认为只要没有房子就绝对不能类推适用 09/13 00:39
26F:→ roger191919: ,有房子…再看看?这样吗 09/13 00:39
请试想几个实例的情境,有空试着推导看结论会是如何, 我想先休息了。晚安。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3/2020 00:51:12
27F:→ roger191919: 真是充满自信的一个人啊,我只是在跟你确认论点罢了 09/13 01:08
28F:→ roger191919: 。 09/13 01:08
29F:推 Banridi: 觉得没错啊,帮房子找占有权源 09/1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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