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三项,是否有点多余?
时间Wed Sep 9 20:22:05 2020
1F:推 pon7711: 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确定,是否应有两个确定判决?09/09 03:27
是的,这就是我的疑问所在。
若到三审仍维持一审原判,那不就有三个确定判决了?
而前面的判决的确定时点是跟最後一个判决是同时发生确定效力吗?
法条上似乎没有明文规定。
2F:推 castalchen: 每个审级的判决都是有效判决09/09 09:09
3F:→ castalchen: 所以如果没有这条09/09 09:09
4F:→ castalchen: 要再审就得对每个审级提出09/09 09:09
5F:→ castalchen: 如果判决没有被上级审废弃或发回09/09 09:11
如果没有这496第三项 那来假设一个情况
第一审 原告甲胜诉 被告乙上诉
第二审 驳回乙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之後判决确定
然後乙发现有再审事由 但是只向二审法院提再审之诉
再审认为乙有理由 废弃之前二审判决 并自为判决
连带之前一审的判决也因为二审判决被废弃而无效
所以只要认定案件系属的最後一个审级的判决才是确定判决
前面的只是过场 那就不会产生多个确定判决的概念
也比较符合续审制的观念
但是又看到同法第499条第二项
"对於审级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为之判决,提起再审之诉者,专属上级
法院合并管辖。"
好像又认为不同审级的同一事件判决都有确定效力...
这个地方又让人困惑...不晓得学说上有没有进一步的讨论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铭言:
: 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三项:
: "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已为本案判决者,对於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 ===
: 其中92年的立法理由写到:
: "七、本法就第二审程序之进行采续审制,第二审法院就上诉事件为本案判决时,对於当事
: 人在第一审所为关於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及提出之各项攻击或防御方法,均已重为审查
: ,故对於第一审判决应无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之必要,爰增订第三项。"
: ===
: 可是同条的第一项开头就写: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於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
: 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 ==
: 所以我的问题是,当该事件已经上诉到二审的时候,
: 一审判决因为合法上诉而阻其确定(第398条),所以一审判决并非确定终局判决。
: 即便在二审的时候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那也是二审判决。
: 若未上诉三审,也只有二审的判决有确定效力。
: 若要提再审的话,也只能针对二审的确定判决,
: 若针对第一审的判决提再审的话,因为没有确定的效力,依照469第一项,
: 它不是确定终局判决,无法成为再审的对象。
: 根本不需要新增第三项,不是吗?
: 请问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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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soqqcat: 实务上都是用499条第2项处理。496第3项应该是要处理同一 09/09 20:46
7F:→ soqqcat: 事件有复数判决,当事人不得单以一审判决提再审。 09/09 20:48
复数判决的情况就表示案件有上诉到二审以上,一审判决因为上诉而阻其确定,
而再审本来就只能针对确定判决,对於因上诉而被阻确定的一审判决,
本来就不能再审,就算没496地3项,也一样。不是吗?
※ 编辑: Dodoroiscute (110.50.130.173 台湾), 09/09/2020 21:17:59
8F:推 soqqcat: 问题是当事人就会乱提一通阿!把所有审级的判决都拿来提 09/09 21:25
OK 所以结果都一样 加上496第3项更明确 对吗?
※ 编辑: Dodoroiscute (110.50.130.173 台湾), 09/09/2020 21:35:36
9F:推 Banridi: 一直维持原审判决到三审,就有三份确认判决 09/09 21:50
10F:推 martin1007: 同楼上,所以纵使三审维持原判确定,也能对二审判决 09/09 22:19
11F:→ martin1007: 提起再审,并非二审跟一审判决都不见 09/09 22:19
12F:推 damonwhk: 你可以参考103年司法官的考题 09/10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