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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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赔售房屋 有限度扣抵所得
时间Mon Apr 5 18:49:40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屋,产生的财产交易损失可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
总额中扣除,不过扣除额须以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不能全额扣除。
国税局最近发现,许多纳税人误将其本人、配偶、受扶养亲属年度中出售房屋产生的财产
交易损失,全数申报自当年综所税中扣除,已违反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个人财产交易损失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
所得为限;当年度若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财产交
易所得扣除。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欲申报因出售房屋而产生的财产交易损失时,应检附该房
屋购入及售出契约书、发票等相关付款证明,以利稽徵机关就其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
得扣除,或核发财产交易损失证明。
而若当年度有财产交易所得,而前三年度有财产交易损失者,则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前三
年度的财产交易损失证明单,才可据以扣除当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
国税局也提醒其他若属出售土地、证券及期货损失者,因税法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
财产,交易所得免税者,若有交易损失亦不得扣除。
【2004/04/0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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