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南亚出售厂地 不适用重购退税
时间Mon Mar 8 11:54:57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规定,自营工厂用地重购退税的适用前提,应以工厂迁移为主要要件,如果仅是出
售部分原工厂用地,而原厂仍继续营运并未迁厂者,将不得申请重购退还已出售土地的土
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这项新规定,税捐机关日前呈报财政部有关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购买
自营工厂用地,另在二年内出售该公司仁武厂部分厂地的退税争议案,已被核定不能享有
土地税法第35条,可退还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财政部表示,土地税法第35条第1项第2款有关退还已纳土地增值税规定的立法意旨,主要
在考量土地所有权人因自营工厂迁移等实际需要,必须出售原有自营工厂用地,另在他处
购买自营工厂用地。为避免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规定,降低企业重购土地的能力,政府
才会准就其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内,与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数额,办理退税。
基於税法对自营工厂适用重购退税的立法精神,财政部明定,土地税法所称「自营工厂用
地出售」,其适用应以工厂迁移为要件。如果原厂仍继续营运并未迁厂,且仅出售原工厂
用地的一部分者,即非属土地税法所称「自营工厂用地出售」,无法适用重购退税的优惠
。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91年4月先行购买嘉义县新港乡工业区内自营工厂用地後
,又在92年7月出售高雄县仁武厂二笔土地。经税捐机关调查南亚公司的厂址用地,还有
其他14笔土地并未出售,且该厂区亦由该公司继续营运中,并非为迁厂而出售原有自营工
厂用地,依照财政部的规定,自然不适用重购退税。
【2004/03/08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