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rX (FA FB)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求助] 关於房事问题
时间Tue Oct 8 01:59:46 2019
老鲁伯认为就 [性行为是为婚姻之义务] 这句描述
老鲁伯主要认知如下述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0
[
民法第1001条规定,夫妻间互负履行同居的义务
但何谓「履行同居义务」呢?
法条、学说及实务都没有具体举例
而从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来看,夫妻两人同居所发生一切正常关系的行为
包含同宿一处、一起饮食、发生性关系等,都属於夫妻双方互负义务的内容。
]
看来是狭义上法条没有明定
但是广义上法律的精神是如此判定的
[
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长期没有性生活
可能成立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
至於有没有做家务, 有没有顾小孩, 有没有出家用
这几项算不算没有性生活的正当理由
可能得要问问法官大人, 毕竟法条里也没有明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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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or: 那是很旧的见解了..现在早没那种想法了 10/08 09:30
2F:→ AppleAlice: 法律上"同居"不是这样解释啦,就单纯只是住在一起而已 10/08 10:05
3F:→ AppleAlice: 不然"同居共财"的同居难道还要包含发生性关系吗?? 10/08 10:06
4F:→ AppleAlice: 同居但"不行房"实务见解都是用破绽主义判离啦 10/08 10:06
5F:→ AppleAlice: 所以说性行为是义务不全对,应该说拒绝行房到一般人认 10/08 10:07
6F:→ AppleAlice: 为难以维持婚姻的程度就会被判离了 10/08 10:08
7F:→ AppleAlice: 亲属编关於扶养和家都有提到同居阿,里面也有写到什麽 10/08 10:10
8F:→ AppleAlice: 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10/08 10:11
9F:→ AppleAlice: 而同居,如果这包含行房义务也太可怕了吧 10/08 10:12
10F:推 littledrop: 可以试试同居不发生性行为,看看法官怎麽判啊 10/08 11:52
11F:→ AppleAlice: 不就说了吗,实务就是用1052条第2项的破绽主义判阿, 10/08 11:56
12F:→ AppleAlice: 理由不是直接违反义务,而是在同样状况下一般人难以继 10/08 11:56
13F:→ AppleAlice: 续维持婚姻。但是不推荐大家轻易试试看啦。 10/08 11:57
14F:推 djboy: 虽然是破绽主义,但是实际上「不履行性行为」还是被认为破 10/08 16:08
15F:→ djboy: 绽之一,所以直接讲「婚姻包含履行性行为」是通的。 10/08 16:09
16F:推 oldpoet: 要用履行同居义务不如用因此判决离婚的判例 10/1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