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ththewind (随风而逝)
看板first-wife
标题Re: [问题] 偷录音 证物的合法性
时间Sat Oct 16 23:04:43 2010
建议元波到律师版问看看实务界最近的看法,暂时不要草率行动,
或是到警察局问看看,或许有比较热心的警察处理过类似问题,
千万不要贸然找徵信业者,免得反被告妨碍秘密
我查了一各判决,你说的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
次按刑事诉讼法之「证据排除法则」,系指蒐集证据之程序违法,
其证据能力应予以排除之法则。国家侦查机关如有违背法定程序
取得证据情形,应否排除其证据能力,依刑事诉讼第158条之4之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而认定之,
以期在发现实体真实目的下,仍兼顾个人基本人权之保障,
以达维护社会安全之目的。
私人之录音、录影之行为所取得之证据,并非前开国家侦查机关
取得证据之行为,而应受刑法第315条之1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规范。
私人违反此规范所取得之证据,固应予排除,惟「监察他人之通讯,
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或已得通讯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罚」,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所明定,
可知通讯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录音,所取得之证据,
即无证据排除原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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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96.187
1F:推 ahsoo:请问如果对质时的录音呢 会被采用吗 115.133.67.212 10/17 20:09
2F:→ phantomli: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所指,乃监 210.69.124.16 10/18 09:06
3F:→ phantomli:察者「不罚」,而非认定其取得录音之「 210.69.124.16 10/18 09:09
4F:→ phantomli:证据能力」。就能力部分而言,以前段之 210.69.124.16 10/18 09:09
5F:→ phantomli: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其行为人须国家, 210.69.124.16 10/18 09:10
6F:→ phantomli:而排除私人不法取证则已足。 210.69.124.16 10/18 09:11
7F:→ phantomli:补充不同意见:另有认为违法证据排除, 210.69.124.16 10/18 09:12
8F:→ phantomli:参酌立法意旨,为限制国家不当侵害人权 210.69.124.16 10/18 09:13
9F:→ phantomli:,故予排除取得证据之效果以限制之。若 210.69.124.16 10/18 09:14
10F:→ phantomli:由私人为之,则仍由刑法妨害秘密罪设限 210.69.124.16 10/18 09:15
11F:→ phantomli:处罚之,不应禁止其证据能力。 210.69.124.16 10/18 09:16
12F:→ rollrose:其实无论有无排除,早已在法官心中形成一 219.85.250.194 12/27 23:16
13F:→ rollrose:影响 219.85.250.194 12/27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