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sound (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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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TAIA] 环保署环评法细则修法内容
时间Fri May 21 11:26:18 2004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修正条文草案 现行条文
说明
第十二条之一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七条或第十三条审查时,应将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
书初稿公开於资讯网路,限期供团体或当地居民提出意见。
一、 本条新增。
二、 明定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时,应
公开於资讯网路,限期供团体或当地居民提出意见。以扩大民众参与及
资讯公开。
第十三条之一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七条或第十三条作成审查结论时,应将审查结论及委
员会议纪录公布於资讯网路。
一、本条新增。
二、明定主管机关应将审查结论及委员会议纪录公布资讯网路。
第十九条 本法第八条所称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系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与周围之相关计画,有显着不利之冲突且不相容者。
二、对环境资源或环境特性,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三、对保育类或珍贵稀有动植物之栖息生存,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四、有使当地环境显着逾越环境品质标准或超过当地环境涵容能力者。
五、对当地至众多居民之迁移、权益或少数民族之传统生活方式,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六、对国民健康或安全,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七、对其他国家之环境,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八、当地居民或有关团体於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查时,提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意见,并
有合理证据,开发单位未能合理说明或提出有效因应对策者。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十九条 本法第八条所称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系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与周围之相关计画,有显着不利之冲突且不相容者。
二、对环境资源或环境特性,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三、对保育类或珍贵稀有动植物之栖息生存,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四、有使当地环境显着逾越环境品质标准或超过当地环境涵容能力者。
五、对当地至众多居民之迁移、权益或少数民族之传统生活方式,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六、对国民健康或安全,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七、对其他国家之环境,有显着不利之影响者。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为能使当地居民或有关团体对於开发行为应否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评之意见能充
分表达,修订本条第八款,并将原条文第八款调整为第九款。
第三十七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内容
,涉及环境保护事项之变更,无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应提出环境影响差异分析
报告,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核。但计画产能或规模降低、基地内设施局
部调整位置、提昇环保设施之处理等级或效率、既有设备提昇产能而污染总量未增加、
变更内容对环境品质维护有利者、属环境监测计画者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其变更
得检附变更内容对照表,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核。
前项变更未涉及环境保护事项者,应函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主管机关备查。
第一项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开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之内容。
二、 开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後,环境影响差异分析。
三、 环境保护对策之检讨及修正,或综合环境管理计画之检讨及修正。
四、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一项变更内容对照表,应叙明开发行为现况、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第三十七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内容
,涉及环境保护事项之变更,无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应提出环境影响差异分析
报告,送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但计画产能或规模降低、基地内设施局部
调整位置、提昇环保设施之处理等级或效率、既有设备提昇产能而污染总量未增加、变
更内容对环境品质维护有利者、属环境监测计画者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其变更得
检附变更内容对照表,送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
前项变更未涉及环境保护事项者,应函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一项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之内容。
二、 开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後,环境影响差异分析。
三、 环境保护对策之检讨及修正,或综合环境管理计画之检讨及修正。
四、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一项变更内容对照表,应叙明开发行为现况、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依照本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程序,明定开发单位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
,涉及环境保护事项之变更时,其所提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或变更内容对照表,应由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核。另未涉及环境保护事项者,亦应由目的事业主管
机关转主管机关备查。
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第六条及第十条之一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修正条文草案 现行条文 说明
第六条 说明书及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依说明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
﹙附件三﹚、评估书初稿、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附件四﹚、说明书、评估
书初稿应检送之图件﹙附件五﹚规定办理。
开发单位於编制说明书时,除依附件三及附件五撰写外,得邀集相关机关、团体、学
者、专家及居民代表进行范畴界定,增加评估事项。
第六条 说明书及评
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依说明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附件三﹚、评估书初稿
、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附件四﹚、说明书、评估书初稿应检送之图件﹙附件
五﹚规定办理。
增订第二项,开发单位於编制说明书时,除依原规定撰写外,得邀集相关机关
、团体、学者、专家及居民代表进行范畴界定。
第十条之一 开发单位於作成说明书前,应举办公开说明会及进行民意调查,并将其
办理情形及居民意见处理回应,编制於说明书。
开发单位得视需要,再进行公听会、协调会、讨论会、公开展览计画内容、发行书面简
讯或成立公共通讯网站等。
一、本条新增。
二、为改进现行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民众参与时机太晚及参与方式不足之情形,爰增
订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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