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e (hne )
看板PoliticLaw
标题Re: [申诉] proma板主hne 严重抵触板规
时间Wed Aug 17 20:44:52 2005
※ 引述《wetteland ()》之铭言:
: ※ 引述《Iamaidiot (杂种...那又怎样)》之铭言:
: : 我当时的反应就是这样:
: : 这个案子我不管,因为前任小组长正在处理
: : 要申诉哪些东西早就该在当时讲清楚,不满权益受损也该在当时一次搞定
: : 对仲裁者结案判决不满就请立即向上级申诉而非留待後任翻案
: : 哪有先告人於某事件里中在A点犯规等结案後几天又来告对方在B点婊人的???
: : 目前组务的立场就是这样:
: : 组务不愿意开此恶例,此例一开政治类板诸板主将疲於奔命
: 我解释清楚一点吧...
: 我一开始是申诉吃案...
: 但是hne看到我申诉後就心虚作出不合理判决....
: 因此前小组长以hne已经作出判决为由...
: 而驳回我的申诉...
: 我想再申诉时...
: 前小组长私底下跟我说马板的板规是他制定的...
: 於理,他应该回避...
: 并且告诉我I小组长即将上任,
: 建议我等I小组长上任後再行申诉...
: 因此我就等I小组长上任...
: 会拖至今天才申诉..
: 是因为前几天我去参加活动,
: 无法上网所致...
: 这是其中的原由..
: 请I小组长明察...
: 绝对不是A点犯规等结案後几天又来告对方在B点婊人...
我觉得由於 wetteland 对於本人的敌意过深,已经无法客观评价本人做出的说明,
所以针对其无理的胡闹做出说明,是在浪费我的时间。
但是基於对自己处理的板务纠纷案负责的原则,针对事实做出说明依旧是必须的。
以下仅说明这件检举案处理的过程,谨供小组长和所有关心马板这件申诉案的板友
们做参考。
8/9 14:00 wetteland 发通告给马板的两位板主,检举这件公布板友真实身分案
8/9 20:16 hne 受理检举开始处理此次检举案。
由於这件申诉案攸关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权益甚钜,这一次违规所牵涉到的板规是第
一次适用,并无前例可循,所以处理起来需要花比较多时间调查和思考。
主要考量的点有几个;
1. 马板板规第六条的文义为何?设立这条规范的原始精神为何?
2. TigerKick 和 ginshop 的动作是否违反了马板板规的第六条的文义?
3. 若是,以 TigerKick 和 ginshop 这一次个案中所涉及的情节,直接按照马板
板规的第六条文义做永久水桶的处理,是不是有违这一条板规当初所设立时的
立法精神?甚至,仅以无法确定为故意且恶意的一次违规,处分板友「永久水
桶的处分」,即使板规中有明确规定罚责,这样的处理是否有违比例原则?
针对第一点,我发信给马板现行板规的起草者 zoea,徵询他的意见。
针对第二点,发信给 TigerKick 和 ginshop 展开调查。
在这段期间内, wetteland 多次以水球催促要求「立即」处分被检举人「永久水桶
处分」,本人告知其检举案已经受理,但是需要花时间处理,甚至告知部分处理进
度。但 wetteland 对於本人的说明置之不理,并且反唇相讥,其措辞之无礼恶劣、
语带威胁,皆有水球纪录可资佐证。
Aug 10 00:02 接到 zoea 来信,开始撰写该案判决书。
Aug 10 00:37 由於本人第二天还要上班,不能够过於晚睡,此时判决书已完成主文
以及检举事实的部分,至於判决理由的部分,由於比较复杂,想要等
到隔天比较有精神的时候再写。
Aug 10 09:01 本人在上班, wetteland 在本板提出本人吃案的申诉。
Aug 10 17:40 本人下班回家,本来想等吃过饭,洗过澡之後,脑袋比较清楚再来写
。但是看到 wetteland 的申诉案,还是勉强开始处理。
Aug 10 22:32 本人在马板 po 出此件检举案的判决结果,结果还是要吃过晚饭,洗
过澡後,脑袋比较清楚时,判决理由才写的比较完整。
至於判决的理由如马板 6932 篇的判决中所述。
这里补充一点:
我认为所谓「恶意」是指使用者有没有意图因将使用者的真实身分与资料公布的行
为,来威胁恐吓网友。这一次的检举案中,实难谓 TigerKick、ginshop 的行为有
威胁恐吓网友的意图,这也是减轻事由考量的点之一。
有人质疑我没有按照板规的文义,直接做出处理,我把我自己写给板友的回信选取
一部分,解释会做出这样考量的理由:
若是按照社会上一般对法律的见解和原则来看的话,我会同意你所说的。
但是因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通常已经经过千锤百链,有不足的地方通常已经修改的
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虽说「恶法」也不至於相差到太远。而本板的板规六自从
制定以来,还是第一次使用,就遇到今天这种在制定板规罚则之时没有料想得到的
状况。
就板规的层面来看,板规第六条所规范的罚则只有永久水桶,相当於现实社会上唯
一死刑的罚则,在适用上当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的考量,非到绝无其他选择,否则
板工不应当随意的判决板友「永久水桶」的判决。
我同意板规第六条所设定的规范存在的必要性,毕竟恶意去公开其他板友的私人资
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在网路上应该绝对没有可以轻易饶恕的空间。因为其「恶性
重大」,所以判其「永久水桶」就显得十分自然。
然而就这一次的个案来考量, T 和 g 都并非因「企图威胁恐吓网友」而「直接」
在网路上公开他人的真实姓名,其意图是否「恶性重大」到需要「永久」禁绝其在
板上发言的权利呢?则大有疑问。
当然,板工作出这种不依照板规刑度的判决,对於维护板规的公正性是很大的损伤
,这也是板工在接受检举信函之後,迟疑考量那麽久之後,才做出判决的原因。现
在只能跟你说,维护板规的公正性是板工极为优先的考量,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
我同意公布他人的真实资料的严重性远超过称呼郁慕明台奸, w 被浸永久水桶的
原因,不只是因为仅仅一次的犯规,而是因为他屡犯不改。除了板规上第一次的警
告、第二次的水桶之外,台面上板工给予的公开的劝告、私底下板工寄信给他的建
议,板工能够使用的都用过了... w 的永久水桶,是「累积起来」的。
跟 T 和 g 的违规案,我以为不能相提并论。
本人认为,板主本身并非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所以或有考量不够周全、处置检举
案的时候不够面面俱到的遗憾。但本人自问处理这一件检举案秉者良知、尽心尽力
地做出自认为最适宜的判决结论。因此,针对某些有心人对於本人动机无理的抹黑
和名誉上的攻击,除了本人做出澄清之外,也请小组长做出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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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tu, Brute! Then fall, Cae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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