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tineen (被鬼般的熊缠上了 XD)
看板PoliticLaw
标题[申诉] 扁板板主无证据浸人水桶
时间Fri Aug 12 19:36:45 2005
申诉人: taligent
申诉对象: 扁板板主
所受不适处分: 文章经过修改,然该板主却用修改过的文章当作证据
设置本人水桶,经信件询问皆无法合理解释
申诉事由:
扁板#10177中公告(附件一)本人回应检举文被水桶三天
於是我在该板查询关键字'检举'的文章,
在#10151篇底下找到一句我的推文(附件二),
然而该篇文章却是经过taligent本人修改过的,
根据该板板规,编辑字样在推文之後,则文章原作者
将立即失去对於推文者言论的追溯权(附件三)
taligent身兼该文章作者与板主,
用文章作者身分修改文章後,再用板主身主浸我水桶
且在文章的时间上,#10177的时间是在#10151最後修改时间之後
实在让我怀疑这个推文是怎麽来的,
与该板主信件询问中,他解释有另一位adamant也有在#10151推文
他可以当证人证明我有推,不过修改後的文章却不见其推文,
试问连推文都不见了的证人要怎麽证明我有推,在信件询问中
该板主却不愿回答,也不解释为何他要修改文章,只说他有证人
这样的情况下本人绝对无法接受这种没有证据的水桶
相关证据:
附件一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鲜) 看板 a-bian
标题 [公告] 水桶公告
时间 Fri Aug 12 18:38:5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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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人因回应检举文
pipipikachu
olaqe
akvavit
Qutineen
konger
naoyuki
依『检举使用者之办法』第 4 条规定
4.非检举人与非被检举人,不得回应该篇检举文。
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认为有必要让其他使用者解释或说明,
可於检举文或回应文中,指定其他证人补充解释,但以三人为限,
所谓回应包括回覆文章和推文。
水桶三天,期满来信告知解除
adamant 情节轻微,警告一次。
taligent 水桶三天,板主违反板规加重处分,水桶一周。
附件二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0.51.132
※ 编辑: taligent 来自: 211.20.51.132 (08/12 11:18)
1F:嘘 Qutineen:你要不要先跟其他版主讨论一下?标准不一耶 219.68.79.162 08/12
※ 编辑: taligent 来自: 61.222.127.130 (08/12 18:32)
附件三
z->2->1->8 新修订推文管理办法
补充细则:
ptt有编辑的显示功能,当文章编辑之後,必定会有编辑过之证据
留於文章的底部.因此请注意,当
编辑字样在推文之後,则文章原作者
将立即失去对於推文者言论的追溯权.而在此同时,当推文被改的
不雅时,推文者也被赋予对原作者提出抗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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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