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看板L_HappyLivin
标题Re: [申请] 本版212罢免案成立
时间Fri Jun 22 10:02:09 2007
我的意思是被罢免板主於罢免申请案的提出之前即已请辞,
所以贵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请
已无对象存在,
贵案於今日6/22提出罢免申请,然目前看板板主已无所罢免之对象,
因此罢免无效。
所谓罢免案的申请,即为完成连署提出申请,这样才算正式成立罢免案,
也至此才进行审核罢免案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成案。
罢免告知仅为流程一部份,并不算罢免案正式成立,
所以判决不与更改。
如尚有意见,请上诉至群组组务板,本版不再受理结案事项。
※ 引述《VOT1077 (Arsene 风之谷卫鹰 )》之铭言:
: ※ 引述《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之铭言:
: : 该案虽使用者提出申请罢免通知,
: : 然未按照流程完成程序(即完达成连署门槛并在限期内提出)。
: ^^^^^^^^^^^^^^^^^^^^^^^^^^^^^^^^^
: 我看组规
: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版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 所以按照组规
: 罢免案成立於组务声请的时间本应该为
: 罢免连署发动後第七日~罢免连署结束48小时内
: 都可以至组务声请!!并非组长所云之〝即完达成连署门槛并在限期内提出〞
: 这条本是维护被罢免方的权益所设立,让支持者也有机会投反对票的时间
: 所以组长你说的跟规定不合喔
: 本罢免连署结束时间为
: (1182357512)Thu Jun 21 00:38:32 2007
: 而本人在超过连署结束时间之48小时内也已经提出声请
: 何来〝未按照流程完成程序〞的说法??
: 然组长所谓〝达成连署门槛并在限期内提出〞在组规可不是这样规定的,
: 毕竟当下被罢免方可能因为需要等待支持者投票连署未及前就被人家先声请了
: 这样被罢免方就没有保障了,
: 请组长重新判决!!
: : 当事者板主於罢免案正式提出(完成连署)前即已辞职,
: : 为出自自我意愿,因此该案所主张之罢免者业已不存在,
: : 故该连署失效。
: 然本罢免案於组务告知时该版主为现任状态,事後才提出辞职,
: 虽出於自愿,然与本罢免案为不同事情,
: 本应不违背本罢免案之效力以及罢免案的意义,请组长重新审视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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