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yth (艾嫚.娜塔莎)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104身心障碍特考四等刑法
时间Sun Sep 17 21:41:44 2017
104身心障碍人员考试.四等书记官.刑法概要第四题:
甲於走路时看见A抢夺B之物,甲见义勇为随即上前将A逮捕,
A被甲制伏後,向甲认错并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儿需要抚养,
请甲给予一条生路,甲一时心软,假装无力而松手任由A逃跑
。试问甲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针对甲任由A逃跑是否论164?
拟答:
此时A尚未解送至司法机关之际,非属司法权下之依法逮捕行为。
是甲为私人权力,而非破公权监督,甲任由A逃跑,
无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总会决议,本条所谓犯人,不以起诉後之人为限,只须其为
实施犯罪行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问已否发觉或起诉或判处罪
刑,均属之。
这麽说来不就甲
应成立164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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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拟答讨论的是主体 你用24决议讨论的是客体 09/17 23:46
2F:→ CCWck: 164应该没限主体为 有司法权逮捕之人 拟答我也不认同 09/17 23:48
3F:→ CCWck: 感觉拟答错用了161~163的要件 09/17 23:49
4F:→ Zyth: 谢谢 09/18 22:35
5F:推 gemini2010: 拟答是对的,通说认为本条仅限依公权力有逮捕权限的人 09/19 14:10
6F:→ gemini2010: 你引的决议是指警察逮捕现行犯,就算还没解送就放掉也 09/19 14:11
7F:→ gemini2010: 算纵放 09/19 14:11
8F:→ Zyth: 谢谢 09/23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