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7565J (蓝光)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行政法(考铨)和法绪继承问题
时间Sat Sep 16 11:36:43 2017
我自己突发奇想了关於行政法兼考铨,和法绪民法继承的问题各一,不知道会不会太天马
行空,也搜寻不到答案,想问问大家。
1.按照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8条:
一级机关每两年应评监所属二级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二级机关每两年应评监所属三级
机关员额总数之合理性。员额合理性之检讨,应特别着重机关策略和业务状况配合程度。
评监结果可要求员额应予裁减或移拨其他机关,移拨员额时,"现职人员不得拒绝,但得
依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资遣"。?
请问被要求移拨的人员,可以针对"被移拨"这件事救济吗?如果可以,那应该是复审,行
政诉讼?
还是不能单就"被移拨"救济,如果移拨後的职等、俸给等,违背任用法或保障法等规定
才能救济?
2.社会上不是有些女强人独立抚养孩子,也不曾透漏生父是谁吗!假设,如果有天孩子居
然不幸去世,从未办理认领的藏镜人生父有可能突然跳出来,主张他也是继承人之一吗…
?
只是假设啦,当然希望不要有这麽洒狗血的事情发生…@@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245.65.18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05533005.A.C09.html
1F:→ ahowtowayne: 第2题:如果生父没扶养事实,表示没认领,不得主张09/16 16:50
2F:→ ahowtowayne: 为继承人 09/16 16:50
好的,谢谢!
※ 编辑: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7:09:20
3F:→ newborn0913: 有抚育的事实视为认领,但不能反面推得无扶养则为认09/16 18:10
4F:→ newborn0913: 领,盖具真实血统连系之生父如欲认领,仍应以乙类家09/16 18:10
5F:→ newborn0913: 事事件第三款提起认领子女之诉方为适当 09/16 18:10
6F:→ newborn0913: 至於以已死亡的子女为被告提起认领子女之诉,起诉是09/16 18:11
7F:→ newborn0913: 否合法有无理由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09/16 18:11
谢谢。不过歹势,"但不能反面推得无抚养则为认领",你要说的是"无认领"吗?
※ 编辑: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8:19:17
8F:→ KYOPOPBY: 单就被移拨此事件,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公务人员09/16 20:34
9F:→ KYOPOPBY: 对服务机关所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认为不当 09/16 20:34
10F:→ KYOPOPBY: ,至影响其权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诉、再申诉。而就降低 09/16 20:34
11F:→ KYOPOPBY: 官等依释字323号及338号,经法定程序申请复审,若不服再09/16 20:34
12F:→ KYOPOPBY: 提诉愿或行政诉讼。09/16 20:34
谢谢。看来就跟被迫降职等的救济方式一样,是个罗生门啊XD希望行政法不会考。
13F:推 newborn0913: 噢!对,我漏打一个字09/16 20:38
※ 编辑: J7565J (123.193.204.116), 09/16/2017 21: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