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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ale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提供优良房地产资讯站,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home-sale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home-sale 板 二、本板宗旨:谓房屋、土地、居家、住宅相关议题。 三、不动产:谓房屋、土地,亦称房地产。 四、物件:谓一笔待售之房屋或土地。 五、开发:谓房屋仲介搜集物件之行为。 六、实价登录资讯:谓物件及其邻近区域於一定时间内之公告实际交易价格纪录, 以 http://lvr.land.moi.gov.tw/homePage.action 所列示之资讯为准。 七、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八、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个帐号者。 九、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二、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三、回覆: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四、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五、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形中括号内之文字。 十六、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十七、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十八、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十九、黑名单:谓於本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一、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二、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元均不计数。 二十三、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於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抵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抵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体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变更标题,或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不受第一、二项限制,但不得变更标题。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买/A/B]:购买房地产之资讯刊登。 二、[卖/A/B]:贩卖房地产之资讯刊登。 三、[新闻]:与本板宗旨相关之新闻。 四、[情报]:与本板宗旨相关之法令或其它实用资讯。 五、[请益]:与本板宗旨相关之问题讨论。 六、[心得]:与本板宗旨相关之心得分享。 七、[闲聊]:与本板宗旨相关之任何闲聊。 八、[问卷]:与本板宗旨相关之学术研究问卷。 九、[自介]:使用者之自我介绍。 十、[揪团]:与本板宗旨相关之实体聚会活动。 十一、[群组]:与本板宗旨相关之社群群组招募成员。 十二、[板务]:与本板板务相关之建议或问题。 十三、[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发表第四项第一、二款文章者,分类标签内之「买/A/B」、「卖/A/B」,其定义如下: 一、A:物件所在地址之县市名称,即z-21所列之第一、二级行政区名称。 二、B:物件所在地址之乡镇市区名称,即z-21所列之第三级行政区名称。 前项所称之A与B,不得以专案名称或其它地名等代替之, 多於一区者,应以「多区」、「内详」、「不限」表示。 前二项之正确例示如下: 一、[卖/桃园/桃园] 3年屋3房1车位电梯大厦 二、[买/台北/大安] 电梯大厦或5楼以下公寓 三、[买/新竹/多区] 东区北区5年内电梯透天或别墅 四、[买/高雄/内详] 苓雅新兴前金三民前镇区10年内成屋 五、[买/台中/不限] 台中市不限区预算x万以内 六、[买/多区/内详] 龟山莺歌一带40坪左右电梯大厦 发表第四项第一、二款文章者,得於确定成交後於标题加注「已成交」或其同义词。 发表第四项第三款文章者,均应以原文标题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以研究主题或研究目的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九款文章者,应以发表者ID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十款文章者,应以聚会目的为标题。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前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格式规范) 格式错误或缺少应填项目者,板主得设定结案并要求於一定时间内改善。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一款文章者,应载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其说明文字填写之, 黄字为必填项目不得留空,选填项目不填应保留空项目,并视为「不限」或「无」, 数字部分得以上下限表示之,其中,面积单位均以「坪」表示之、 金钱单位均以「新台币万元」表示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二款文章者,应载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其说明文字填写之, 必填项目不得留空,绿字为选填项目不填应保留空项目,并视为「不限」或「无」, 其中,面积单位均以「坪」表示之,并四舍五入至精确度小数点後一位以上、 金钱单位均以「新台币万元」表示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三至四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 一、新闻或消息之来源网址,若超过一行者,应缩网址。 二、新闻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发表者自行撰写之二十字以上个人心得,转录他板新闻者亦同。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三至四款文章者,均应将原文直接完整转贴, 并不得变更原文之任何内容,但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三款文章者,不得张贴自媒体发布日起算超过九十日之新闻, 或重复张贴本板已存在之新闻。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七款文章者,应与本板宗旨高度相关,且言之有物。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载入本板之预设格式,依其说明文字填写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款文章者,应含有本板宗旨相关之自我介绍。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款文章者,应载入z-22-5之格式,依其说明文字填写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款文章者,文旨应与本板板务直接相关, 其中不得有显然无效之建议或显然可以从板规字面含义得到解答之问题。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之格式,并公告之。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预设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有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预设格式与签名档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四、别名影射:以万用字元、别字、错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专有名词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个专有名词者,不在此限。 第二项第一至三款情形,若不当字元少於该文章或推文之四分之一者,不以违规论之。 第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证:发表买屋、卖屋、问卷、揪团类文章,非因过失而於目的达成後, 删除或变更联络资讯以外之资讯,但新增项目者不在此限。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本款所称之不当连结由本板认定之。 前项之行为,若於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1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以贬义文字代称公众人物名称、政党或团体名称、职业名称。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发表脏话,包括但不限於发语词,或以相似形音义之文字表示。 不得於文章、推文内对死者或重大灾难受害者及家属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 不得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於本板造成纷争者。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者, 视为违反第一项,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者,视为违反本条第二项。 以推文吵架者,经板主制止而不听劝告者,当事两造皆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三项所称之特定族群,谓特定性别、外貌、年龄、宗教、种族、党派、地区、职业。 第五项所称之脏话,谓一般社会通俗公认之七大脏词及不雅文字。 第一至十项规定,若因公告、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或为转录、转贴、转述之文章内容、专有名词等情形者,不违规。 第 12 条 (文章规范-额度限制) 第七条第四项第一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七日以上。 第七条第四项第二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发表一篇, 同一使用者、同一物件,任意二篇应间隔七日以上。 第七条第四项第三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发表三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至七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合计发表三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七日以上, 同一使用者、同一研究主题,任意二篇应间隔十五日以上。 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款文章,每一帐号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一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群组,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发表一篇。 每一帐号每日得发表之文章数量上限为十篇。 第一至十一项规定之事项包含转录之文章以及因任何原因删除之文章, 但因格式错误而遭板主删除者,每一使用者每日得仅有一次机会不计入额度。 第一至十一项规定之事项不包含公告文、参选文、转录本站各部或上级看板之公告。 第 13 条 (文章规范-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之证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转录至上级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转录之文章,除转录本站公告或上级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条文章额度之限制。 第 14 条 (文章规范-内容限制) 发表买屋文者,不得为房屋仲介之「开发」行为。 发表卖屋文者,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物件位於本国境外者。 二、物件为债权人强制执行拍卖之抵押品。 三、同一篇文章内含有二个以上物件者,以外部连结方式显示其它物件者亦同。 发表任何文章,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含有不动产以外之交易资讯者。 二、使用不当方式发表不动产交易资讯者,谓以下情形: (一)以第七条第四项第一款以外之文章分类发表买屋文者。 (二)以第七条第四项第二款以外之文章分类发表卖屋文者。 (三)回覆文章内含有不动产交易资讯者。 (四)回覆第七条第四项第一、二款文章询问交易事宜至看板上者。 (五)发表买屋文或卖屋文时完全未依本板格式或应记载资讯缺少过半者。 三、含有借贷、租赁、行销之徵求资讯者。 四、含有徵才、求职、徵求志工、投资讲座之资讯者。 五、传销公司之说明会资讯或其招募成员之行为者。 六、含有站外投票、连署、抽奖活动之徵求者。 七、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不当文章内容者。 前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发表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於本板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证据之表示。 第 15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於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证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证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违法行为之教学或违反善良风俗与破坏公共秩序者。 七、发表资讯显然不实或假冒他人名义发表之买屋、卖屋、问卷、揪团文者。 八、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於标题、内文等伪造回覆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或受水桶处分期间以其它帐号违规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九、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罚则 第 16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以外之规定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17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以外之规定者,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8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十至十五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应予以退文。 第 19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三日以上、十四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九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条 (加重处分) 使用者於一年内曾违反本板使用规范者,最长应处分时间得为应处分时间之二倍。 使用者因沟通而将处分改为缓执行处分者,於下回违规时加算未执行处分之日数。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以外之规定,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三日以下水桶。 使用者第一次违规且违反第十五条以外之规定者,得来信原处分板主沟通, 板主得考量违规情节将处分改为缓执行处分,并记予警告。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法者,依第二十条第一项处分。 第 22 条 (黑名单处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违反第十四、十五条累计三次以上,情节重大者, 经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遭列入本板黑名单者,本板设定水桶至系统上限,文章全数退文,无法退文者删除之。 发言过之帐号全数依本板板规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3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24 条 (检举规范) 检举违规行为,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於本板指定区域推文为之,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检举期为行为终了日後十五日内,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经本板自行发现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一、八项、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八目, 非经当事人检举者,应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二、三、六、九、十项,应由五名使用者联名检举,始受理之。 前二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认定显然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条 (申诉规范) 经本板处分不服者,得於处分公告後七日内,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 以站内信与原处分板主沟通之,以其它方式为之者,无效。 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申诉者,用词应适当,不得有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情形 ,亦不得发表过多与申诉事项无关之言论,否则视为无效。 站内信与板主沟通者,以一次为限,若仍不服,得迳至上级看板发文申诉。 第 26 条 (申请规范) 使用者向本板申请以下项目: 一、删除文章。 二、编辑历史纪录。 三、被删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请项目,经本板公告者。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非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以站内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条 (板务建议) 本板板务之讨论、建议等,应以发表或回覆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款文章方式为之。 依前项之规定发表文章时,不得含有挑衅、谩骂、诽谤、歧视、嘲讽之文字。 违反前二项规定,经本板制止而不听劝告者,视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 第 28 条 (查证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证属实,谓检举者应将相关资料提供本板,由板主群判断之。 第 29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第 30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於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之变更,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後实施。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至二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条 (板主名单) 新增或删除板主依本群组与本组规定为之。 新增板主资格为登入次数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篇以上,在本板有发文权限者。 新增板主应公告徵选,以投票方式产出,公告期与投票期均不得少於三日。 投票方式与当选标准如下: 一、参选人数小於或等於徵选人数者,投票选项应为「同意」与「反对」, 同意票大於反对票者,称胜选。 二、参选人数大於徵选人数者,投票选项应为候选人ID,得票数较高者,称胜选。 三、胜选者,若同意票数或得票数大於二十五票者,称当选。 前项所称之当选者,若注册资料不实、不全或过时者,应至ID_Problem板申请更新。 板主得於徵选时调整资格限制与当选标准,惟不得低於第二项至第四项之标准。 板主应於选举结果确定之後七十二小时内,将当选名单与票数统计移送组务申请。 若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5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 36 条 (施行日期) 本法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条 (预设格式) 本板文章预设格式,均以z-22目录下之文章为准。 第 38 条 (相关网址) 本法所称之缩网址,谓以下网站提供之短网址服务: 一、https://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本法所称之截图上传,谓以下网站提供之图床服务: 一、http://imgur.com/ 发表带有广告性质之缩网址或图床者,视为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违规要件。 第 39 条 (广告行为定义) 於本板发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视为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广告文: 一、含有商业性质活动或收费服务之资讯或连结者。 二、含有红利连结或不当增加特定连结之点击率者。 三、单纯政治理念之宣传而与本板宗旨关联薄弱者。 四、含有房屋仲介之「开发」行为者。 五、大量重复张贴相同连结或资讯者。 修订纪录: 2017/09/03 修订第八条第九、十项,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四款、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七、八款、第十六条第五项,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2 修订第零、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九条各项各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3 修订第十二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8 修订第十一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5 修订第三十四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订第十八、十九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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